各学院:
2017/2018学年第一学期“本科生创新学分”的申报、认定工作现已开始,为了更好的完成此项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认定对象:2018届本科毕业生及因创新学分未达标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往届生。
2.创新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按照《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》(新大教字【2009】61号)文件执行。
3.本学期只认定本科毕业生应取得的学分,即一般专业毕业生只认定2个创新学分,紧缺专业只认定6个创新学分。超出规定学分用以冲抵公共任意选修课学分于第二学期进行认定,且必须用学科竞赛取得的自治区级以上证书或相关专业证书(全国大学外语考试、全国汉语水平考试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、普通话水平测试、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等)来冲抵,其余材料都不予认定。
4.根据《新疆大学普通本、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新大校字【2010】113号)第八章第四十九条:“在创新学分认定和毕业审核过程中,凡以虚假成绩(证书)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按作弊行为认定,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”,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学生并严格审核相关证书(件)或成绩。
5. 证书类项目应按照创新认定文件中专业证书中项目进行,其他与专业相关证书认定需学院先行审核证书其专业、学术水平,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能审核认定。
6.各学院对学生填写的《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》(每个学生将所有申报内容汇总填写一份)进行整理和汇总,填报《学院创新学分汇总表》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(获奖证书、发表的论文等)原件。
7. 各学院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《学院创新学分汇总表》(电子版)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,教务处将进行材料审查和创新学分审批、认定工作。
如有不明事宜,请与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联系。
联系人:李燕 王晓丹
联系电话: 8583023
附件:1.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
2.新疆大学各学院创新学分汇总表